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陕政办发 〔2024〕18号)、《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 高等学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陕教工 稳办〔2024〕32号)精神,扎实做好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, 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,巩固“平安校园”建设成果,结合学校 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电动自行车,包括电动两轮车、电动三 轮车、老年代步车等有电力驱动的非机动车(以下简称电动自行 车),凡进入我校区域的上述类型电动自行车,均须遵守本办法。
第三条学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坚持“分类管理、减少存量、 严控增量、自我负责”的原则,实现“规范、安全、有序、可控” 的目标。
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
第四条保卫处负责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负责本办法在 渭城校区、经开校区的组织实施;负责无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场地 的规划实施;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、出入管理、引导停放、 交通安全巡查、违规处理及校园通行标识的制发和监督使用。后 勤保障处负责有充电桩的电动自行车场地的规划建设、设备运维、电力保障等工作。
第五条学校各处级部门、各二级学院分别做好教职工、在 校学生、校内临聘人员等群体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 教育工作。
第六条保卫处、离退处(社区)严格落实咸阳市消防安全 委员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“七个严禁”的要求,加大对渭城 校区家属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宣传和管理,加强对家属 区的巡逻和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的纠治,引导居民安全有序停放。
第七条学校各处级部门、各二级学院分工协作,做好以下 工作: (一)审核所属人员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申请; (二)加强对所属人员电动自行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 育;对所属人员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督、教 育和管理责任; (三)加强管辖区域内巡查,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,发现 充电安全隐患及时处置; (四)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申办材料审核及管理:1.在校学生申办材料由各二级学院负责;2.教职工申办材料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;3.校内临聘人员申办材料由所聘处级部门负责。
第八条校园各楼宇管理人员及楼宇内工作人员均有做好所 在楼宇电动自行车日常监督及管理工作职责,严禁电动自行车及 蓄电池进入楼内。
第三章 校园通行标识管理
第九条进入教学区的电动自行车须悬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 的牌照(正式牌照或过渡牌照)和校园通行标识,无牌照和校园 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教学区。
第十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时,应首先取得公安 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(正式牌照或过渡牌照),车主应准确真实填 写个人信息和车辆信息,按以下流程办理:以部门为单位,持使 用人身份证、购车发票或车辆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、《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申请表》,到保 卫处登记,申领校园通行标识,现场固定在车辆显著位置。
第十一条校园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,每个申请人原 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标识。为加强管理,杜绝学生电动自 行车校内流转,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末核准学生电动自行车信息,并将统计表报保卫处。各处级部门应及时将使用电动自行 车的聘用人员离职信息统计表报送保卫处,并将校园 通行标识交回保卫处。
第四章 行驶管理
第十二条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校 内交通要求。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的安全头盔,按校内交通标识、标线靠右行驶,注意避让行人和 车辆,不得接打电话、违规载人,禁止穿插抢行、逆向行驶和鸣 笛,严禁酒后驾驶。
第十三条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速行驶(限速5公里/小时),转弯、变更车道、停车时应开启转向灯减速慢行,夜 间行驶必须开启行车灯。出入校园大门时应减速慢行、一车一闸、 严禁跟车尾随,自觉接受门卫管理,如因跟车尾随造成闸机损坏 的,须按市场价格赔偿维修设备的费用。
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管理
第十四条规划有充电桩的停放场地,由后勤保障处统一规 划建设并进行充电管理;其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由保卫处统筹 规划并设置引导停放的标牌。停放电动自行车时,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、行人正常安全通行,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、办公秩序。 任何人不得违规占用充电设施周围的场地。
第十五条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停放;禁止在安全出 口、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等处停放;禁止在道路两侧影响通行的 区域停放;禁止在人行道、机动车道、草坪和禁停区域停放车辆。 严禁在建筑物内为电动自行车或电瓶充电,严禁飞线充电和私拉 乱接线路充电等。
第十六条校内无人认领的电动自行车,保卫处在校园主要 公告栏、保卫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,有权清理处置。
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举报投诉
第十七条初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,对驾驶人批评 教育,通报所在部门;再次违反的,收回校园通行标识,6个月 内限制该车进入校区,通报所在部门。处理到期后,当事人需重 新申领校园通行标识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,一经发 现,将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标识申请。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,构成违法犯罪的,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。
第十八条驾驶和使用电动自行车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,构成违法犯罪的,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第十九条广大师生员工发现校园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、违 规充电、违规载人、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保卫处 举报投诉(渭城校区029-33152110、经开校区029-33167110), 及时消除身边安全隐患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条校内摩托车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